破產法的撤銷權行使有無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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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撤銷權

破產法的撤銷權行使有無期限限制?

破產撤銷權,指管理人對債務人在破產程序開始前的法定期間內所為的侵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有否認其效力並申請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實際上,破產法上的撤銷權制度是民法上 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在破產法上的延伸。基於其獨特的法律特性和制度功能,各國破產法均規定了破產撤銷權制度。

二、破產法的撤銷權行使有無期限限制

對於破產企業的債權人來説,如果破產企業存在無償或者超低價轉讓財產等財產轉移行為,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增加自己債務負擔的行為,或者提前清償或者放棄債權等減弱自己清償能力的行為,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之訴,但應當注意法定的期限,避免超過期限而無法得到支持的狀況出現。需注意的是,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的期間為六個月,而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是1年。可見,破產法的撤銷權行使有期限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3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第32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從上文可以瞭解到破產法的撤銷權行使有無期限限制,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可見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行使破產撤銷權是有期限的,因此,在行使破產撤銷權時,一定要注意法定的期限,避免因為超過期限而無法得到支持的狀況出現。所以在日常生活中,瞭解相關的法律知識對我們是很有益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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