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的行使有什麼限制?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一、撤銷權行使:

撤銷權的行使有什麼限制?

1、對於債務人的效力。被撤銷的債務人行為歸於消滅,視為自始無效。

2、對於受益人的效力。已受領債務人財產的人,應負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應撤銷人的請求,受益人應向撤銷人給付其所得利益。原物不存在的,應折價賠償。已向債務人支付代價的,可向債務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3、對於行使撤銷權人的效力。撤銷權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向自己返還所受利益,並有義務將收取的利益加入債務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而無優先受償權。

4、對於其他債務人的效力。撤銷權人取得的財產或代替原來利益的損害賠償,歸屬於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得按債權數額比例平等受償。

二、撤銷權消滅的原因有哪些根據《合同法》第55條的規定,撤銷權消滅的原因有以下幾種:

1、撤銷權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

2、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在上述除斥期間,當事人知道了撤銷事由後,不但不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反而明示放棄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明確表示”的方式是口頭的或書面的均可。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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