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向法院提出撤銷期間的撤銷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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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向法院提出撤銷期間的撤銷權的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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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向法院提出

除斥期間適用範圍

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如撤銷權、解除權等。從立法例看,適用除斥期間的主要有: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或者顯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間;撤銷因欺詐或者脅迫訂立的合同的期間;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期間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並非對所有的形成權都設有除斥期間的規定,例如,相對人行使催告權的期間、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的期間等。

除斥期間的適用範圍是否僅限於形成權,有學者認為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有學者説,除斥期間所消滅之權利多為形成權,有學者指出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需要擴大除斥期間的適用範圍。那麼除了形成權以外,除斥期間還可以適用於哪些權利從立法例看,由於各國立法政策不同,對同一個問題,有不同的規定。例如,對於承攬合同中的瑕疵擔保期間,《德國民法典》規定為消滅失效(第634a條),《日本民法典》規定為除斥期間(第637條),《意大利民法典》規定為失權期間(第1667條第2款)。據此,關於除斥期間的適用範圍,是涉及民事權利在時間上限制的制度設計問題,其中包括訴訟時效、除斥期間、失權期間等問題,這些問題有待學理上進一步探討,有待法律上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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