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來上班想辭退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2W

我國勞動用人單位如與勞動者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後,勞動者如沒有上班可以按照曠工解除這類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停止繳納相關的社會保險,通知這類勞動者辦理相應的辭退手續,確保這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員工不來上班想辭退怎麼辦?

只能以曠工來對該員工進行考核,考核達到一定程序後,依照單位規章制度及《勞動法》中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與該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按照程序,將考核內容、解約通知書等全部通知到勞動者本人。若聯繫不上勞動者,最終可以通過法院來宣判勞動關係的解除。辦理相關的解除手續。

不辭職也不來上班其實存在兩種情況,因此在實際處理時想要合情合理就比較麻煩,一是是否員工是由於情況導致的無法到崗,還是員工存有離職的想法並直接付之行動?員工沒有辭職的情況下不來上班,不僅僅是員工不上班單位就不發工資這麼簡單的事情。

根據《勞動法》規定,這樣的情況對單位的影響主要涉及2各方面:一方面,法律強制用人單位為員工購買社保,員工不來上班,但只要還是單位的員工,這社保依法就不能斷;另一方面,無論是罰款還是賠償,單位每個月發給員工的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這麼看來,員工不辭職也不來上班,怎麼看都是單位虧了,關鍵點就在於員工沒有離職,就在於該勞動者是否依然算作單位的員工。

那麼,員工不辭職也不來上班,能不能算作自動離職呢?如果算作自動離職,那用人單位面臨的所有問題就都解決了。但是,很可惜,依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沒有“自動離職”這樣的概念。也就是説,任何勞動關係的解除,都必須走完整的、正規的程序,雙方簽訂解除勞動合同書或者有法院出具的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比如員工死亡、失蹤無法簽訂解除勞動合同時)等。不明不白的視為“自動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操作。

這種情況,只能以曠工來對該員工進行考核,考核達到一定程序後,依照單位規章制度及《勞動法》中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與該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按照程序,將考核內容、解約通知書等全部通知到勞動者本人。若聯繫不上勞動者,最終可以通過法院來宣判勞動關係的解除。

用人單位要切記,不要理所當然的覺得勞動者不來上班也不交辭職信,就是自動離職,擅自立即停繳社保、停發工資等,這是不合法的!只有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已經有正式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時,才能夠開始停繳該勞動者的社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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