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辭退醫療期滿員工給補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4W

一、國有企業辭退醫療期滿員工給補償嗎?

國有企業辭退醫療期滿員工給補償嗎?

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因患者治療後,不能從事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支付一個月工資可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工傷員工,工作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被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5—10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鑑定為1—4級的,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也就是説,醫療補助只適用於“被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5—10級”的勞動者,若被鑑定為1-4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則不需要支付醫療補助費。

二、員工醫療期最低工資標準是什麼?

1、病假工資可以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所謂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義務的情況下企業應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報酬。

2、病假工資應按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應給予醫療期。醫療期根據員工工齡及在本企業工作的年限長短而有不同,最長的醫療期為兩年。

4、醫療補助費按國家規定應當不低於員工六個月的工資,對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同時,用人單位還應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企業辭退醫療期滿員工需要給補償,員工醫療期內的工資可以按照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是指勞動者提供勞動義務後,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報酬。員工的醫療期是根據員工的工齡,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確定的,最長的醫療期限是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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