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內企業辭退員工補償金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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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期內企業辭退員工補償金怎麼算

合同期內企業辭退員工補償金怎麼算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工作年限是指自員工入職之日起,到合同被解除之日止。

二、辭退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公司免除賠償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公司辭退員工不用賠償的情況主要有: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勞動者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實踐中,企業總會以這樣或那樣的理由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利益,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在某些條件下,企業辭退員工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若企業沒有依法給予補償,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追討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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