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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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仲裁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經濟仲裁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仲裁期限一般是三年,由仲裁規則規定。仲裁庭應當在組庭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裁決書。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員會主任認為確有正當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長該期限。仲裁庭應當自組庭之日起4個月(不包括鑑定期間)內作出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提請祕書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因此,要看當事人約定糾紛適用的仲裁規則,或者該仲裁委員會採取的仲裁規則來確定仲裁期限。

1、涉外經濟仲裁,主要處理國際貿易中帶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爭議。

2、國內經濟仲裁。專門解決業主與僱傭者,承包人與發包人、專職開業醫生與病人之間有勞資關係,權利、利益等的爭議。採用仲裁的辦法解決國內經濟合同中產生的一切爭議。在我國一般只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仲裁委員會。

縱觀中國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並未見涉及經濟糾紛仲裁時效的特別規定,由此,依照《仲裁法》第74條的規定,經濟仲裁時效適用相關訴訟時效的規定。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對訴訟時效的規定。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請求仲裁的法定期間。即當事人在仲裁時效期間內如果不向仲裁委員會請求仲裁,就喪失了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二、仲裁時效的分類有哪些?

仲裁時效分為普通仲裁時效和特殊仲裁時效。按照法律的規定,普通仲裁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則不予保護。

特殊仲裁時效是指普通仲裁時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時效,因國際貸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商事仲裁時效適用相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具體包括: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

在我國的經濟仲裁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中,申請經濟仲裁的時間為三年,為了提高司法效率,各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必須在限定的期限內,將案件審結,否則不管是否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相關司法人員都需要承擔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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