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的受案範圍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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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類合同糾紛。包括買賣、贈與、借款、租賃、委託、行紀、加工承攬、技術、建築、房地產、產品質量、運輸、倉儲保管、金融、證券、保險、期貨、投資、著作權、專利、商標、涉外經濟貿易、海事海商等各類合同糾紛
2、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非合同的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指侵權糾紛,包括消費者權益侵權糾紛、海事侵權糾紛和其他涉及財產權益的侵權糾紛等。
另外,我國法律也明示規定了不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所確定的制度提交仲裁的糾紛內容:
1、有關公民人身關係的民事糾紛,具體指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有關特殊領域的經濟糾紛,國家目前安排了特殊的爭議解決機制,具體指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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