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受案範圍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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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委員會受案的範圍

經濟仲裁受案範圍是如何規定的?

一般認為,凡是當事人有處分權的民事、經濟爭議,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均可以將該爭議提交仲裁。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可以提交仲裁的糾紛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對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具體包括:

1、各類合同糾紛。包括買賣、贈與、借款、租賃、委託、行紀、加工承攬、技術、建築、房地產、產品質量、運輸、倉儲保管、金融、證券、保險、期貨、投資、著作權、專利、商標、涉外經濟貿易、海事海商等各類合同糾紛。

2、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非合同的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指侵權糾紛,包括消費者權益侵權糾紛、海事侵權糾紛和其他涉及財產權益的侵權糾紛等。

另外,我國法律也明示規定了不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所確定的制度提交仲裁的糾紛內容:

①有關公民人身關係的民事糾紛,具體指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②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③有關特殊領域的經濟糾紛,國家目前安排了特殊的爭議解決機制,具體指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二、經濟仲裁費用的範圍包括哪些?

當事人在提出仲裁申請時,應按照仲裁委員會制定的收費標準,預交案件仲裁費用,仲裁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具體標準見相關文件)。

仲裁費用通常包括仲裁機構的管理費、仲裁員的報酬和支出以及辦理仲裁案件所發生的其他合理的、實際的費用,諸如仲裁庭聘請專家、鑑定人和翻譯而發生的費用,調查取證費用等。

仲裁費用,是指仲裁機構根據仲裁規則或者國家的有關規定,向當事人收取的辦理糾紛案件所需要的經費。仲裁費用一般分為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所謂案件受理費,是指仲裁機關辦理案件所支出的費用。所謂案件處理費,是指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所支出的費用,其中包括:律師費、鑑定費、勘驗費、差旅費和證人的誤工補貼及食宿費。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財政部頒佈的《關於經濟合同仲裁費和鑑證費收費標準及其使用範圍的規定》,案件受理費按下列標準收取:

(1)爭議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收取5%,最低不少於20元。

(2)爭議金額在10萬元至50萬元的,收取500元,加收超過10萬元部分的4%。

(3)爭議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收取2100元,加收超過50萬元部分的3%,但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

爭議金額一般以申請人在仲裁請求書中所寫的請求數額為準,其請求數額與實際數額如有出入,以實際數額為準。案件處理費按實際開支數額收取。但是,上述收費標準和辦法是80年代頒佈的,顯已不太適應當今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仲裁實踐需要,為此,《仲裁法》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仲裁費用,仲裁委員會在規定新的仲裁費用收取標準時,應當向有關物價部門申報,經物價部門核准後方能收取。

根據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知道,經濟仲裁受案範圍是比較廣的,只要是當事人之間可以自行處理的糾紛案件,都可以交由仲裁機構處理。但是,認為了緩解司法壓力,在發生糾紛時,需要首先由雙方進行和解,和解不能達成協議的,在提出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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