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仲裁的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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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合同仲裁的時效是多久?

經濟合同仲裁的時效是多久?

經濟合同當事人一方申請仲裁的原則。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無權主動提起案件,提案是由經濟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向仲裁機關申請。申請仲裁的期限是以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仲裁機關收到申請書後,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在7日內立案;反之,在7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仲裁機關在處理案件時,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時,才可依法裁決。仲裁調解必須雙方自願,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仲裁機關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除簡單的案件可指定一名仲裁員進行仲裁外,均由仲裁員若干人和仲裁委員會指定的首席仲裁員一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在仲裁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權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權利人提出要求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的行為可構成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得以重新計算。

二、經濟合同糾紛仲裁管轄地是哪裏?

仲裁一般管轄是“仲裁特殊地域管轄”的對稱。也稱“仲裁一般地域管轄”。即按當事人所在地確定仲裁管轄機關。實行申訴人就被訴人的原則,即要求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的原告,要到被告所在地的仲裁機關在提出申訴。

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簽訂地的仲裁機關管轄,執行中有困難的也可由被訴方所在地的仲裁機關管轄。這樣規定便於傳喚當事人到仲裁庭參加審理·,也便於仲裁機關在審理中採取必要的保全措施;更有利於仲裁機關生效調解書、裁定書的執行。

綜上所述,雙方簽訂經濟合同後發生糾紛爭議,調解不成的,就需要走仲裁程序,仲裁有時效的限制,在合同一方得知權益受損之日起一年內,都是有效的期限。有些情況下,仲裁時效還會中止或者中斷,或者延長。申請仲裁應當去合同簽訂地的仲裁委員會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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