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損失辭退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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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造成損失辭退的規定是不需要進行補償,因為在這種情形當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當中的規定,發現勞動者在試用期當中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是嚴重的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造成損失的情況之下進行辭退,不需要補償。

試用期損失辭退是如何規定的?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是不可以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上班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只要在正常工作時間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

試用期對於任何一個老總來説都是非常的有必要的,因為它是測試勞動者是否符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一些條件,或者説是用人單位當中招聘的一些特殊的條件,所以在這個過程當中的話,如果發現條件不符合可以辭退。這是法院當中所規定的允許資格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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