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如何確定的 - 試用期過長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試用期是如何確定的,試用期過長怎麼辦

勞動者在工作時,一般都會遇到有關試用期問題。那麼,勞動者在剛入職後,他的試用期是如何確定的呢?對於這個問題,雖然用人單位一般在面試的時候就告知了勞動者,但這仍難免會出現勞動者在入職後試用期發生變動的情況。下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這個問題。

一、試用期是如何確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試用期的上限根據勞動合同期限設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在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情況下,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二、試用期過長應該怎麼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根據這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如果試用期還未實際履行的,則可以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避免違法約定的試用期付諸實踐,有效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如果該違法試用期的約定已經實際履行,則應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後的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也就是説,如果單位違反規定,試用期走過了勞動法規定,單位將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單位拒絕支付,勞動者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試用期是如何確定的?此時需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結合勞動合同的期限進行確定。但法律中並沒有強行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換言之,此時也是可以不約定試用期的。當然,要是單位延長試用期期限的話,那麼就會屬於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湛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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