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10種情形 - 派遣工也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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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環境中,合同工和派遣工佔了絕大部分。

這10種情形,派遣工也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顧名思義,合同工就是單位直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而派遣工則是單位與勞動派遣公司簽訂用工合同,勞動派遣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然後把他們派到單位工作。

在實際中,我們常聽到,勞務派遣員工的權益得不到保障。

甚至有的派遣工,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應該享有那些權益!如所在的公司經營不善,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公司後。

公司暫時沒有崗位,這時候很多人自己就離職了。

但其實,這種情況,我們還是可以要求派遣單位繼續履行合同。

如果被退回,即使無工作期間,也可以拿到報酬!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相關規定,當用工單位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無法繼續安排被派遣勞動者工作時,用工單位有權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員工無過錯被退回派遣公司,派遣公司應當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重新派遣新的用工單位,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後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那什麼情況下——勞務派遣工能獲得經濟補償呢?

給大家總結了10種情況!

1、勞務派遣單位破產、吊銷執照、責令關閉等情形下終止勞動合同;

2、勞動者無過錯被用工單位退回,且不同意重新派遣,派遣單位解除合同;

3、勞動者無過錯被用工單位退回,派遣單位重新派遣降低待遇,勞動者不同意從而提出解除合同;

4、用人單位未提供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勞動者解除合同;

5、未依法繳納社保、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6、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簽訂勞動合同或強迫勞動者勞動,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7、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無法再提供勞動;

8、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9、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

10、用工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合同。

無論是合同工,還是派遣員工。

在必要的時候,我們都可以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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