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可以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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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可以不同意?

一、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可以不同意?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可以不同意,只要是合法辭退員工的,只要能證明送達過就有法律效力,可以錄音錄像,並找職工代表見證已送達過,或者EMS直接郵寄到員工在公司留的地址,回執可以作為已送達的證據,在上面寫清要寄送的是辭退通知書。而如果是違法辭退員工的話是需要給賠償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若單位不具有上述情形仍然辭退,則此時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辭退職工條件是什麼?

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在當代的社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如果要解除勞動關係的話,那麼必然是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或者是因為存在着法律當中所規定的可以辭退勞動者的情況。也正是因為這樣,如果説是屬於非法辭退的情況之下,用的都是可以不統計的,比如説申請勞動仲裁或勞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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