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是否能任意辭退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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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的規定,勞動者擁有擇業自主權,相對應的,用人單位也享有用人自主權,這是不是意味着單位可以隨意決定是否要聘用職工以及是否要辭退職工,即單位能任意辭退員工嗎?而對於勞動者來説,如果非因自身的原因而被單位任意辭退了怎麼辦?對於這些問題,本文將一一為您展開介紹。

用人單位是否能任意辭退員工

一、單位能任意辭退員工嗎

辭退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解除所屬單位職工職務的法律制度。辭退的分類主要有:

1、預告性辭退

預告性辭退是指企業在辭退職工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職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辭退職工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2、過失性辭退是指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單位違反以上規定,違法辭退的,要承擔違法辭退經濟補償的責任。

二、被單位任意辭退了怎麼辦

通常被違法辭退員工,根據法律規定,有兩種維權方式可選擇。

1、接受被公司辭退或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接受被公司辭退或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收集相關證據,以便進一步向公司索賠。此種方案比較適合員工在單位工作時間長,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或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較短,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索取較多的經濟補償金,在向公司索賠時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主張索賠項目:

(1)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2)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3)爭取代通知金以及25%的經濟補償金;

(4)違法辭退的要求補償2倍於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5)如果沒簽勞動合同的還可以追討二倍工資的賠償金

2、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恢復雙方勞動關係,並按原工資標準補發工資。此種方案適合於工作時間較短,薪金較高的員工,因為如果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數額較低,而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補發的工資額遠高於經濟補償金數額。選擇此種方案要注意員工在被辭退或被解除勞動合同中是否存在過錯。

根據此方案,在向公司索賠時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主張索賠項目:

(1)公司違法辭退的情況下,撤銷辭退決定,恢復雙方勞動關係;

(2)公司違法辭退的情況下,按照原工資標準補發自辭退到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工資和25%的經濟補償金;

不同的維權方案在法律上產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效果一:如果被確認為是違法辭退員工,用工單位面臨的法律後果是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向員工補發工資,或是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金;效果二:如果被認定為辭退行為合法,用工單位要面臨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及代通知金的法律後果。

勞動者如果被單位任意辭退了怎麼辦?對於這些問題,上文中都有十分詳細的介紹,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單位的用人自主權不是絕對的,而是受到一定的限制。單位在聘用勞動者後,不能隨意辭退勞動者,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對於勞動者來講,在被單位任意辭退時,要及時收集好單位違法辭退的證據資料,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在此過程中,如果您有任何問題,都不妨向勞動律師諮詢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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