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重病辭退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W
員工重病辭退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嗎?

一、員工重病辭退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嗎?

員工重病辭退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員工重大疾病辭退處理一般是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是支付經濟賠償金。

勞動者換重病病假期間,如果醫療期內,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勞動者病假期間,但是已過醫療期,用人單位選擇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二、重大疾病員工不得隨意辭退的原因是什麼?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單位可以辭退職員的情形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員工如果是在正式工作上班時間內發生的疾病導致死亡的情況之下可以認定為工傷,但是如果是屬於突發疾病,存在着無法繼續工作,這種狀況的話,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和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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