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試用期間能辭退員工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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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試用期間能辭退員工麼?

用人單位可以證明試用期內,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支付勞動者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的法定情形主要有: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試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等等。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否則須付補償金。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首先,需要用人單位在招錄用員工時應當向員工明確具體的錄用條件是什麼;然後,需要向勞動者明示考核依據和考核辦法;最後,是要有具體的考核行為,得出考核結果。

過以上環節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任由用人單位解釋員工試用期是否符合錄用條件。要滿足這一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規範自身的用工行為,健全自身的規章制度,否則,將面臨很大的用工風險。

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4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也好轉正也罷,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都是享有解除權,但是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要求符合《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或者符合勞動合同裏面的約定,不然存在違法解除的情況,單位就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賠償金往往就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

我國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關係中,用人單位是可以辭退試用期員工的,但是此時也是要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的條件得,如果是違反法律的規定的,此時就是違法的解除行為,此時用人單位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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