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試用期與非試用期一樣,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用給補償金。但單位必須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如果不能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經濟補償要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試用期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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