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無理由辭退員工補償補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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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用期無理由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試用期無理由辭退員工補償補償標準是什麼

試用期無理由辭退員工補償為: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試用期與實習期的具體區別是什麼

(一)、當事人的身份不同。處於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於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

(二)、權利義務關係不同。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着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於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三)、主體間的關係依據不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係由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範,如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四)、當事人的目的不同。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目的,即為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對於實習學生所在的單位來講,學生的實習活動,和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目的上有本質的不同,學生實習活動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三、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如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給勞動者一份,否則在發生爭議的情況下,勞動者需要提供其他能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增加了維權成本。同時,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交給勞動者的,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還應當予以賠償。

2、試用期期限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期限超過規定的無效,如果超過部分已經實際履行,則“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法定標準。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試用期勞動者也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實踐中很多單位以勞動者處於試用期為由,拒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而是要等到勞動者轉正後才開始辦理社會保險。但是,試用期勞動者在享受社會保險方面與試用期滿的勞動者是一致的,不應當差別對待,只要員工入職,用人單位就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當然,由於實踐中辦理社會保險存在時間滯後,因此,只要用人單位惡意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惡意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應當予以理解,同時有權督促用人單位及時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所以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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