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假辭退員工是合理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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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假辭退員工是合理的行為嗎?

一、放假辭退員工是合理的行為嗎?

是不合理的行為。實踐中,如果可以認定職工被迫辭職的話,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關係的同時,也是可以要求單位作出經濟補償的,同時還可以要求單位作出賠償金。工作過程中單位與職工之間產生矛盾其實很正常,對此我國也作出了一系列的法律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因此在遇到勞動方面的糾紛時,可以採取法律措施來進行維權。

二、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辭退的員工有哪些?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員工被辭退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如果員工出現了法律規定的任何一種情況,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作出補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如果員工在法定規定的放假期間內遭到了單位辭退的這種行為是單位單方面的違約行為。一旦出現這種行為的,員工可以依法向單位要求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沒有按照規定去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員工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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