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以請假為理由辭退員工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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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可以以請假為理由辭退員工麼?

公司可以以請假為理由辭退員工麼?

公司不可以以請假為理由辭退員工的,員工被違法辭退之後是可以去相關部門舉報並且要求單位為自己被辭退受到的損害進行賠償的,除非員工的請假已經明顯對公司的正當利益有所侵害或者存在其他法定的情形時,單位可能是合法而且不用賠償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請假過多不在上述規定之中,因此以請假過多辭退是不合法的。

2、勞動法並未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以請假過多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所以以請假過多為由辭退員工當然是不合法的。員工可以要求補償,具體規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展資料:

員工遭用人單位無效辭退應這樣做:

作為勞動者,在遭到用人單位無理辭退後,一般都會覺得十分憋屈,員工可以收集相應的證據,申請勞動仲裁,但需確認是選擇繼續工作還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但無需另外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用工之日起連續計算。

一般勞動者都會選擇主張違法辭退的賠償金。因為屆時雙方的關係可能已經十分緊張,不利於雙方保持良好的勞動關係

綜上所述,員工的確有客觀的理由必須要請假的話是得到法律的允許而單位不能隨便因此而將其辭退的,但是這裏的前提是員工的請假是合理而且對公司的危害不大的情況下,如果請假給單位造成損失或者嚴重違背了公司當初的規章就可能面臨被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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