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經濟補償金可以申請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2W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經濟補償金可以申請嗎?

一、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經濟補償金可以申請嗎?

不可以,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法律規定的是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未足額繳納社保,可以向社保徵繳部門反映;

2、存在加班事實的,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費;

3、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是未繳納社保或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因此這種情況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二、經濟補償金是否包含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

經濟補償金包括社保個人繳費部分。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於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用人單位沒有足額繳納社保,勞動者是不能申請經濟補償金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可以申請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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