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好用怎麼讓他主動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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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好用怎麼讓他主動離職?

一、員工不好用怎麼讓他主動離職?

讓員工主動離職應當首先説明辭退的原因、做到充分交流、分析相關情況、説明開除的後果等,但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可以變相的辭退員工,否則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1、進行開誠佈公的充分交流。要以朋友的交流方式,切忌產生對立面,那麼溝通就沒辦法繼續,一定要先了解對方的情況,然後一條一條指出對方不足的地方,讓對方感覺到在本公司確實是不適合做下去。

2、給予其分析目前他主動離職是最好選擇。給予分析其在公司再混下去的害處,以及接下來他應該怎麼樣做才是最佳選擇,譬如其他哪一種類型的公司更適合他,或者他應該先去學習什麼技術,在來繼續工作等等,為他做充分的理解和着想。

3、給他分析分析其如果不辭職,那麼被開除的後果。適當的給予增加壓力,軟中有硬,間接表露公司一定要他辭職的決心,同時也委婉的分析如果不辭職,被開除的後果和不利因素。

二、辭退員工的賠償是什麼?

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勞動者的權益的,如果是用人單位主動辭退員工的,此時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而勞動者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賠償的,這是我國關於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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