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不支持經濟補償的情形包括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3W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賠償情形有以下幾種情形:

勞動仲裁不支持經濟補償的情形包括什麼?

1、員工“個人原因”離職

員工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賠償。

實踐中,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保、制度不合法等情形下,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但如果離職時填寫的是“個人原因”,再申請仲裁要求賠償經濟補償金,將不會得到支持。

2、員工試用期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要有明確的、書面的錄用條件,並向員工公示告知,在有充足證據的前提下才能以此為由解除。

3、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以員工違法公司制度為由解除合同,是實踐非常常見的,也是產生二倍經濟補償金最多的。

4、員工嚴重失職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嚴重失職”、“重大損害”實際上是存在爭議的,多大的失職是嚴重失職實際上是不好界定的,實踐中單位應當對重大損害進行量化,比如哪些具體行為屬於營私舞弊,因失職給公司造成了5000元損失視為重大損害,並加以舉證。

5、員工與其他公司建立雙重勞動關係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實踐中此種情形是非常難以舉證的,首先需要明確舉證員工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其次要證明對本單位的工作造成了影響,還要證明此影響還是因另一重勞動關係引起的,最後還要證明單位提出後員工拒不改正。

6、假學歷、假履歷、假證書等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五款規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實踐中,勞動者對於用人單位產生脅迫、乘人之危的情形不多,大多都表現在入職或應聘時,員工提供假學歷、假履歷、假證書等,屬欺詐情形,單位發現後可解除合同。

7、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員工被拘留、逮捕、審查等並不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8、員工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不予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需支付二倍工資。

如果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員工仍然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單位可終止勞動關係。

主張經濟補償金一般都是用人單位做出了違反了法律的事情才會給的金額,但如果勞動者在申請仲裁的時候而當時沒有主張經濟補償金,那麼在判決了之後同樣也可以在進行申請;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勞動法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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