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情況下仲裁會支持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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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情況下仲裁會支持經濟補償金
怎麼情況下會支持經濟補償金

我國《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的情況有所規定:

第一,因用人單位有不支付勞動報酬、不繳納社保等違反法法規等內容時,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第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時,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第三,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患病、不勝任工作等情況,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企業重整裁員時,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第五,勞動期屆滿,除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許續訂的情形,終止勞動和同事,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第六,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需要終止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律師提示,當事人根據自己的具體糾紛案情,確定自己能夠主張經濟糾紛,需要在申請勞動仲裁時將自己主張經濟補償的訴求寫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按照工作年限的不同有所不同,一般來説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當勞動仲裁委出具勞動仲裁裁定書之後,當事人沒有不服起訴時,裁定書生效,若用人單位不按照裁定書履行自己的支付義務時,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事實加以認定,若當事人不提出自己的請求,比如不提出經濟補償的,仲裁裁定書也不會讓對方承擔補償的責任。當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有疑問時,建議諮詢有關專業律師,避免自己的訴求無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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