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員工合同被辭退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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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薪員工合同被辭退賠償標準是什麼

高薪員工合同被辭退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且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對於高薪員工,用人單位在支付經濟補償金時。應符合雙上限的標準。

(二)、普通薪資員工被辭退的補償標準

1、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依據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工資而定。工作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支付,不足6個月的,按半個月支付。經濟補償最長不超過12個月。如果違法辭退的,支付雙倍經濟補償。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辭退員工不需要補償的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非法辭退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的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高薪的員工被辭退,是按照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來支付。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係,應當簽訂正規的勞動合同,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勞動報酬、工作內容以及違約條款,一旦被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可向當地衝裁部門提出申請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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