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XX與銀川XX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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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孫XX,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漢族,住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
被告銀川XX公司,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
法定代表人劉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倪XX,寧XX律師。
原告孫XX與被告銀川XX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因案情複雜,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代理審判員王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員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