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糾紛能否協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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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務合同糾紛能否協議管轄?
勞務合同糾紛可以協議管轄,但雙方約定的管轄法院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勞務合同糾紛有哪些處理方式?
1、調解。
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經過自願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
2、仲裁。
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
3、訴訟。
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合同糾紛。
三、勞務合同糾紛起訴後做筆跡鑑定的流程有哪些?
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4、鑑定機構接收後鑑定申請後,依法做出鑑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四、勞務合同糾紛起訴後法院可以主動調查取證的情形有哪些?
(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
五、勞務合同糾紛起訴後證人出庭作證的流程有哪些?
1、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2、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3、查明到庭證人身份;
4、法庭向證人交代權利義務;
5、證人保證如實作證;
6、證人陳述作證;
7、交叉詢問質證;
8、法庭補充詢問;
9、證人退庭。
不僅是勞務合同,絕大多數民事合同中都可以自行約定管轄法院。如果勞務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當事人應該向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遞交起訴狀及相關的訴訟材料。同時要陳述清楚被告的具體信息及勞務合同糾紛的事實和理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