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糾紛可否協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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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糾紛不可以協議管轄。
人身損害糾紛屬於侵權糾紛,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人身損害糾紛可否協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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