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關係是勞動關係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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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全日制用工關係是勞動關係麼?

非全日制用工關係是勞動關係麼?

一般來説非全日制用工屬於勞動關係。

區分非全日制用工與勞務關係的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前者屬於勞動關係的範疇,受《勞動法》等法律的調整,而後者不屬於勞動關係的範疇,它由《民法典》等法律來調整。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它是勞動用工制度的一種重要形式。勞務關係是指,提供勞務的一方為需要的一方提供勞務服務,而需要方支付約定的報酬的社會關係。

二、如何區分非全日制用工和勞務關係?

1、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屬於勞動關係的範疇。非全日制用工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係,受《勞動同法》等規範和調整;而勞務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的範疇,它由《民法典》進行規範和調整。

2、勞動關係中( 非全日制用工)的一方應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或個體經濟組織,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須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且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勞務關係的主體類型較多,如可以是兩個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兩個自然人,也可以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法律法規對勞務關係主體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係主體要求的那麼嚴格。

3、勞動關係(非全日制用工)當事人一方勞動者必須成為用人單位中的一員,成為用人單位的員工,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雙方之間存在領導和被領導的隸屬關係。用人單位可以對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行為進行處理,有權依據其合法的規章制度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或者給予警告、記過、降職等處分。

勞務關係當事人一方勞務提供者不是用人單位的成員,不受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約束,雙方之間不存在領導和被領導的隸屬關係,雙方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雖然勞務的需方有督促勞務提供者按約定勞動的權利,但這應屬於對勞務質量的驗收,而不是管理行為。

4、勞動關係(非全日制用工)當事人一方用人單位組織勞動,享有勞動支配權,因而有義務承擔勞動風險責任。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附隨義務,如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勞務關係當事人一方勞務提供者行安排勞動,一般不存在附隨義務,由勞動者自己承擔勞動風險責任,如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到意外傷害,就不能按照工傷來處理,只能依據民事法律規範來解決。

在當代的社會,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之間的區別在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比如説勞動關係是受到《勞動法》當中的保護的,而非全日制用工實際上也是屬於勞動關係當中的一種。這也就意味着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是一樣的,都是適用《勞動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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