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勞動關係的特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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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勞動關係的特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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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國家的法律規定,每一位勞動者的勞動時間是平均每天不超八個小時,每週的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個小時的規定。在國家規定的這個時間內工作就是正常的法定的工作時間。也就是我們所説的義務勞動時間,超出這個時間就是額外的勞動時間,這個額外時間就是加班,也會得到相應的加班工資。那麼全日制勞動關係的特點是什麼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一、全日制勞動關係的特點

(一)工作時間不同。

標準的全日制用工實行每天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的標準工時的工時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時間一般為每天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非全日制用工在二十四小時的總的工作時間內,具體工作安排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可以每天工作八小時,每週工作三天,也可以每天工作四小時,每週工作六天,還可以是其他的工作方式,體現了其靈活就業的特點。對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超過工時限制及加班問題如何處理,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目前的一些地方性規定看,對於超過工時限制的,視為全日制用工。如《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北京市非全日制就業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四小時的視為全日制從業人員”。

(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全日制用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不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職工的勞動權利以及用人單位對職工的要求,可以口頭約定。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係可以隨時終止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別情況外,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則沒有明確的規定。

(四)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繳納工傷保險。

按目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單位必須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用。但是,作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必須為其繳納工傷保險,除工傷保險外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則不是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的。

(五)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時計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超過十五日。

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全日制用工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定時向勞動者支付工資。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也必須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定時支付工資,但是,支付工資的週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

二、全日制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假

1、實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2、實行經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的不定時工作制。

3、實行經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對於全日制的勞動者,他們的工作時間超過了自己的義務工作時間,他們的工資也就自然會增加,得到用人單位的加班工資。但是全日制勞動關係不能隨時終止,而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是可以隨時終止的。全日制勞動者用人單位必須按時支付工資給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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