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 肖XX - 嫩江縣農村信用合作XX 嫩江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單位受賄罪一審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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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遜克縣人民檢察院。

王X,肖XX,嫩江縣農村信用合作XX,嫩江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單位受賄罪一審判決書

被告單位嫩江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現嫩江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組織機構代碼:78602XXXX,住所地為黑龍江省嫩江縣XX。

法定代表人王XX,系嫩江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主任。

訴訟代表人郭XX,男,66歲,系嫩江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科員。

辯護人李洪良,黑龍江XX律師。

被告單位嫩江縣農村信用合作XX(現嫩江縣XX公司),企業執照註冊號:23112XXXX1339,住所地為黑龍江省嫩江縣嫩興XX。

法定代表人肖XX,系嫩江縣農村信用合作XX理事長。

訴訟代表人王X,女,系嫩江縣XX公司人事監察部經理。

辯護人郭X,黑龍江XX律師。

被告人王XX,出生于吉林省農安縣,住黑龍江省嫩江縣。2014年10月8日因涉嫌單位受賄被遜克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經黑河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以涉嫌單位受賄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遜克縣公安局執行,同年11月28日被遜克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4年12月18日被遜克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莊XX,黑龍江XX律師。

被告人肖XX,出生於黑龍江省訥河市,住黑龍江省嫩江縣。2014年10月8日因涉嫌對單位行賄被遜克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取保候審。2014年12月18日被遜克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曹X,黑龍江XX律師。

被告人王XX涉嫌單位受賄、肖XX涉嫌對單位行賄經黑河市人民檢察院、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由遜克縣人民檢察院、遜克縣人民法院管轄。遜克縣人民檢察院以黑遜檢訴刑訴〔2014〕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嫩江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涉嫌單位受賄、被告人王XX涉嫌單位受賄、被告單位嫩江縣農村信用合作XX涉嫌對單位行賄、被告人肖XX涉嫌對單位行賄一案。於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5年1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遜克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姜海龍、武X、路XX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嫩江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訴訟代表人郭XX及辯護人李洪良、被告人王XX及辯護人莊XX、被告單位嫩江縣農村信用合作XX訴訟代表人王X及辯護人郭X、被告人肖XX及辯護人曹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2月,被告單位嫩江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拆遷辦)成立,主要負責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工作,從開發商處收取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費,並將該款存到拆遷辦的專户中。2010年9月,被告人肖XX為完成攬儲任務提高被告單位嫩江縣農村信用合作XX(以下簡稱XXX)經濟效益,肖XX指使拆遷辦主任被告人王XX將拆遷辦管理的拆遷補償款賬户,由嫩江縣XXXX轉到XXX,同時承諾在給付正常利息的基礎上,額外給予拆遷辦存款手續費,王XX表示同意。2010年9月21日,王XX指使拆遷辦出納員向XX(另案處理),將嫩江縣XXXX拆遷辦專用賬户內的拆遷補償款14,164,181.96元轉存至XXX(開户名:嫩江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賬號尾號9949)。此後,XXX以該賬户存款日平均額按比例計算手續費,XXX工作人員金XX通過報銷虛假營銷費的方式,將手續費提到金XX個人賬户,由向XX在存款手續費明細表上簽字確認後,金XX從其個人賬户提取現金支付給向XX,向XX再將手續費存到個人存摺中。2010年9月至2014年3月,拆遷辦除正常收取XXX利息之外,還額外收取XXX支付的手續費共計人民幣346,541.55元,此款經王XX批准後由向XX用於核銷拆遷辦的職工福利費、招待費等費用。

綜上,被告單位拆遷辦共計收受被告單位XXX正常利息之外的手續費人民幣346,541.55元。

經偵查,被告人王XX、肖XX於2014年10月8日被檢察機關傳喚到案。

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書證被告人王XX、肖XX的户籍證明,幹部任免審批表,機構代碼證,金融許可證,XX存款日記賬,存款手續費明細表,XX交易明細,日常費用報銷單,中國XX辦公廳文件,中國XX業反不正當競爭公約,户名為劉XX的活期儲蓄存摺,拆遷辦帳外資金明細賬等;證人金XX、丁XX、劉XX等人證言;被告人王XX、肖XX的供述和辯解;司法會計鑑定意見書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嫩江縣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被告人王XX作為該單位直接主管責任人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單位嫩江縣農村信用合作XX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事業單位財物。被告人肖XX作為該單位直接主管責任人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對單位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XX、肖XX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對其處罰。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嫩江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及嫩江縣農村信用合作X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但辯稱該單位受賄、行賄行為未給國家、集體、個人造成損失,其危害性小,請求法院對被告單位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XX對公訴機關指控無異議,自願認罪;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王XX有投案自首情節,其主觀惡性不深,是初犯、偶犯、無前科劣跡,請求法院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肖XX對公訴機關指控無異議,自願認罪;其辯護人認為,2014年9月23日,偵查機關以肖XX為證人的身份就本案進行詢問,被告人肖XX如實進行了陳述,應認定為自首,且其當庭自願認罪、系初犯、主觀惡性較小,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04年2月,被告單位嫩江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拆遷辦)成立,主要負責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工作,從開發商處收取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費,並將該款存到拆遷辦的專户中。2010年9月,被告人肖XX為完成攬儲任務提高被告單位嫩江縣農村信用合作XX(以下簡稱XXX)經濟效益,肖XX要求拆遷辦主任被告人王XX將拆遷辦管理的拆遷補償款賬户,由嫩江縣XXXX轉到XXX,同時承諾在給付正常利息的基礎上,額外給予拆遷辦存款手續費,王XX表示同意。2010年9月21日,王XX指派拆遷辦出納員向XX(另案處理),將嫩江縣XXXX拆遷辦專用賬户內的拆遷補償款14,164,181.96元轉存至XXX(開户名:嫩江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賬號尾號9949)。此後,XXX以該賬户存款日平均額按比例計算手續費,XXX工作人員金XX通過報銷虛假營銷費的方式,將手續費提到金XX個人賬户,由向XX在存款手續費明細表上簽字確認後,金XX從其個人賬户提取現金支付給向XX,向XX再將手續費存到個人存摺中。2010年9月至2014年3月,拆遷辦除正常收取XXX利息之外,還額外收取XXX支付的手續費共計人民幣346,541.55元,此款經王XX批准後由向XX用於核銷拆遷辦的職工福利費、招待費等費用。

綜上,被告單位拆遷辦共計收受被告單位XXX正常利息之外的手續費人民幣346,541.55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户籍證明,證明被告人犯罪時均為年滿18週歲的完全行為能力人。

2、幹部任免審批表招收錄用幹部審批表、幹部任免審批表,證明被告人王XX2010年3月至今任嫩江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主任副科級。被告人肖XX2007年1月至2010年9月任嫩江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主任;2010年9月至今任嫩江縣農村信用合作XX理事長。

3、嫩江縣機構編制委員會文件、組織機構代碼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證明嫩江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系2004年2月26日經黑河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以黑市編辦發〔2004〕3號《關於成立嫩江縣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的通知》批准成立,隸屬於縣建委,按副科級事業單位管理;2012年6月8日,經嫩江縣機構編制委員會2012年第二次編委會議議定,將拆遷辦整合組建嫩江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主要負責組織實施全縣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隸屬住建局副科級全額事業單位。

4、中國XX黑河監管分局文件、營業執照、金融許可證,證明嫩江縣農村信用合作XX是於2007年6月29日經嫩江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成立,2007年6月21日領取金融許可證,2013年1月9日經中國XX黑河監管分局批准嫩江縣XX公司開業,經營範圍為辦理存款、貸款票據貼現國內結算業務、辦理個人儲蓄業務等。

5、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市場競爭、嚴禁高息攬存的通知,反不正當競爭公約,證明嚴禁違反存款利率管理規定高息攬存或變相高息攬存;嚴禁向存款經辦人和關係人支付法定利息以外的各種不正當費用;禁止通過向存款客户贈送實物、購物卡、現金、金條等方式變相提高存款利率。

6、XXX存款、營銷考核方案,證明嫩江縣農村信用合作XX自2010年3月始對所有XXX工作人員均有存款任務指標。XXX工作人員完成攬儲等各項任務指標後可獲得績效工資等獎勵。

7、存款手續費賬目、明細表、劉XX存摺、帳外資金明細賬,證明從2010年9月份至2014年第一季度,拆遷辦共收取嫩江縣XXX支付的手續費346,541.55元。用於各類費用報銷共計支出287,364.06元,尚存餘額59,177.49元。

8、XXX日常費用報銷單、存款手續費明細表、範X某與金XX保管的存款手續費表,證明XXX向拆遷辦支付的手續費,支付憑據需由向XX簽字確認;另證明2010年9月份至2014年嫩江縣XXX向拆遷辦支付手續費346,541.55元,是通過支付“代辦儲蓄手續費支出”的名義支出的。按照規定代辦儲蓄手續費支出為XX向基層儲蓄代辦機構及人員支付的實際日常費用,包括房租費用、人員工資等,該支出必需是以實際支出後經複核、核准後才能支付的,而且該費用支付有比例限制,嚴禁超額支出或用作其他用途。

9、拆遷款專户資料及交易明細,證明自2010年9月21日始,嫩江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在XXX開設賬户為9949號拆遷款專户後,每日該賬户存入及支出款項情況,這是嫩江縣XXX向拆遷辦支付手續費346,541.55元的計算依據。

10、拆遷辦在建設XX存款情況,證明中國建設XX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行2014年11月18日出具的嫩江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在該行開設賬號為6049拆遷款專户,該賬户日常存入支出款項情況,另證明2010年9月21日嫩江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將其拆遷款專户遷至XXX,並轉款14,164,181.96元。

11、劉XX賬户明細,證明中國XX儲蓄XX股份有限公司嫩江縣中心營業所,賬號為×××,户名為劉XX活期儲蓄賬户,自2010年8月10日開户後日常存入及支出款項情況,該賬户共計存款346,541.55元,支出287,364.06元,尚存餘額59,177.49元。

12、到案經過,證明王XX於2014年10月8日被遜克縣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幹警傳喚到案;被告人肖XX於2014年10月8日被遜克縣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幹警電話傳喚到案。

13、指定管轄通知,證明經黑河市人民檢察院、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決定,將被告人王XX涉嫌單位受賄案、肖XX涉嫌對單位行賄案指定由遜克縣人民檢察院、遜克縣人民法院管轄。

14、證人劉XX證言,證明2010年拆遷辦挪走拆遷款賬户,王XX沒請示過此事,拆遷辦是獨立法人,他們的賬户都是自己管理,不需要請示彙報。不知道拆遷辦收手續費的事,王XX沒説過。

15、證人劉XX證言,證明2010年8月份應向XX的要求到XX儲蓄XX用身份證開了一個活期賬户(賬號4717,户名:劉XX),這個折一直在向XX手中保管使用。2013年1月份,向XX讓劉XX跟她去XX儲蓄XX換折,就跟向XX去XX簽了字,沒問向XX幹什麼,具體業務都是向XX去辦的。

16、證人李XX證言,證明拆遷辦收取手續費沒記單位賬上,由向XX管理並記賬外賬。

17、證人韓X某證言,證明單位的財務由王XX負責,2012年以前,單位搞福利的費用,韓X某記得是從房屋評估鑑定費中出的。

18、證人金XX證言,證明2010年9月21日,拆遷辦出納員向XX在XXX開設賬户(開户名:嫩江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賬號尾號9949),並將嫩江縣XXXX拆遷辦專用賬户內的拆遷補償款14,164,181.96元轉存至XXX。每個季度結束後,由我們負債部作存款手續費明細表(以該賬户存款日平均額按比例計算手續費),送到財務部郭XX那審核,審核後經社領導簽字同意,郭XX就安排核算中心下帳,通過報銷虛假營銷費的方式,核算中心把存款手續費交給金XX,金XX給王XX或向XX打電話,通知向XX到XXX來取手續費,由向XX在存款手續費明細表上簽字確認後,從其個人賬户提取現金支付給向XX。2010年9月至2013年,除正常利息之外,金XX經手給付拆遷辦的向XX手續費20多萬元。給拆遷辦存款手續費這事XXX領導都知道,他們都在手續費明細表上簽字,是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的。2013年初開始,金XX就不再負責負債部的工作,負債部改名為市場營銷部由範X某主管,金XX到運營管理部工作,由市場營銷部範X某負責提取給拆遷辦的存款手續費,做存款手續費明細表送財務部、稽核部進行審核,經社領導簽字同意後,由市場營銷部把給拆遷辦的存款手續費交給金XX,金XX再把存款手續費交給向XX。2010年10月份到2014年第一季度,金XX經手一共給付拆遷辦手續費20萬元左右。給拆遷辦存款手續費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銀監會有文件規定不允許高息攬儲,嚴禁以回扣、手續費等名義給客户任何財物,XXX為了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發展,經社裏領導研究後,才給營銷來的對公大客户存款手續費,因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XXX也沒出台相關文件規定。

19、證人劉XX證言,證明嫩江縣XXX在儲蓄營銷過程中有手續費。沒有相關文件規定手續費的事,是單位內部規定的。給拆遷辦手續費了,因為拆遷辦在嫩江縣XXX設立對公帳户了,劉XX經手的只有一次是2012年9月份,金XX讓給房屋拆遷辦做一個存款手續費的表,做完表後送到稽核部和財務部,由財務主管主任丁XX和肖XX理事長簽字,然後送到財務部,經財務部審核後發放手續費,具體發手續費沒有經手。

20、證人範X某證言,證明XXX在營銷過程中除了正常國家規定的利息以外,還給客户手續費。XX制定了一個營銷考核方案,方案中規定為了拓展市場,讓對公的大客户到XXX來開户存款,XX按照存款日平均額給客户提手續費。只有XXX通過營銷來的客户給提取手續費。手續費沒有相關規定,是XXX領導班子研究決定的。手續費的發放程序是XXX工作人員營銷來客户後,經XXX領導同意給手續費,市場營銷部根據客户帳户存款日均額按比例提取手續費,由市場營銷部計算出手續費金額,作出存款手續費明細表,由我簽字,送給稽核部、財務部進行審批簽字,最後由行長簽字,存款手續費明細再返回財務部,財務部通知列帳後,市場營銷部就把手續費給付到具體攬儲員工,由攬儲員工給付到客户。拆遷辦是範X某到市場營銷部以前就營銷過來的客户,來之前就給拆遷辦手續費,一直到現在還給拆遷辦提取手續費。拆遷辦手續費是按存款日均額的千分之六給付的,拆遷辦的客户一直是由金XX負責的,手續費提取出來交給金XX,由金XX交給拆遷辦。範X某保存了2013年至今給拆遷辦的存款手續費電子明細,每次發存款手續費金XX都拿了存款手續費明細表,一般給客户營銷費都是XXX班子研究決定。

21、證人郭XX證言,證明XXX正常支付利息外還支付營銷費用(手續費)。除了正常支付給拆遷辦利息外有支付營銷費用的情況。2010年第四季度,主任肖XX通知,需要給拆遷辦營銷費用,他還説營銷部的金XX會把營銷費用的明細表拿給郭XX,讓郭XX做賬目處理。之後金XX把明細表拿到郭XX這裏,郭XX審核一下明細表,在明細表上簽字,然後金XX就把明細表拿到核算中心下賬,之後由金XX支付給拆遷辦營銷費用。從2010年的第四季度到2012年第四季度,給拆遷辦的營銷費用都是這麼支付的。從2013年的第一季度到2014年的第二季度,給拆遷辦的營銷費用就不再到核算中心下賬,直接到財務部下賬,再由金XX支付給拆遷辦。通過審核,一共支付給拆遷辦大約30多萬元的營銷費用,具體數額以拆遷辦收到的數額為準。

22、證人劉XX證言,證明嫩江縣XXX按季度給付拆遷辦手續費,支付手續費在XXX列賬情況。XXX職工都有攬儲任務,職工全員都去營銷存款,完成攬儲任務和職工的績效掛鈎,完成的攬儲任務越多,得的績效工資越多。還召開過班子會以及中層幹部參加的社務會,研究制定了存款營銷方案,規定可以給營銷的大客户計提存款手續費。XXX對營銷過來的大客户,按照存款日均額由負債部進行考核,計算出給客户的手續費數額,經過財務部、稽核部等部門審核,並由社領導簽字後由單位具體工作人員給付客户。2011年至2012年嫩江縣農村XXX日常費用報銷單及存款手續費明細劉XX在上面簽過字,這上面標明瞭給拆遷辦存款手續費的提取比例和手續費數額,這筆錢是以個人的名義套出來的,然後給付拆遷辦的。給客户手續費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銀監會等部門有文件規定,不能在正常利息之外給以任何名義給付客户財物,但是XXX當時有存款任務,為了完成存款任務,也是為了XXX的發展,班子研究,給營銷來的大客户存款手續費,因為給付手續費不符合法律規定,也沒有制定文件。

23、證人趙XX、王XX、孫某某證言,證明的內容與劉XX證實內容基本一致:嫩江縣XXX按季度給付拆遷辦手續

費,支付手續費在XXX列賬情況。

24、被告人王XX供述,證明王XX和肖XX商議決定,將拆遷辦專户由XX挪到XXX,XXX支付拆遷辦手續費,2010年9月21日,王XX指派拆遷辦出納員向XX,將拆遷辦管理拆遷補償費賬户由嫩江縣XXXX轉到嫩江縣XXX開户(賬號9949),開户名為“嫩江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之後,XXX以存款日平均額按比例計算手續費,由XXX工作人員金XX通過支付營銷費的方式,將手續費提出交給向XX。向XX將收到的手續費存到個人存摺中管理,用於拆遷辦支付職工福利費、招待費等費用。從2010年9月份至2014年,拆遷辦共收取XXX利息之外支付的手續費346,541.55元。

25、向XX供述,證明向XX作為拆遷補償款專用賬户遷移直接經辦人及手續費收取、保管、發放的詳細過程,即2010年9月21日,王XX指派拆遷辦出納員向XX,將拆遷辦管理拆遷補償費賬户由嫩江縣XXXX轉到嫩江縣XXX開户(賬號9949),開户名為“嫩江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之後,XXX以存款日平均額按比例計算手續費,由XXX工作人員金XX通過支付營銷費的方式,將手續費提出交給向XX。向XX將收到的手續費存到個人存摺中管理,用於拆遷辦支付職工福利費、招待費等費用。從2010年9月至2014年,拆遷辦共收取XXX利息之外支付的手續費346,541.55元。

26、被告人肖XX供述,證明2010年9月,肖XX為完成攬儲任務提高XXX經濟效益,要求拆遷辦主任被告人王XX將拆遷辦管理的拆遷補償款賬户,由嫩江縣XXXX轉到XXX,同時承諾在給付正常利息的基礎上,額外給予拆遷辦存款手續費,王XX表示同意。2010年9月21日,王XX指使拆遷辦出納員向XX,將嫩江縣XXXX拆遷辦專用賬户內的拆遷補償款14,164,181.96元轉存至XXX(開户名:嫩江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賬號尾號9949)。此後,XXX以該賬户存款日平均額按比例計算手續費,XXX工作人員金XX通過報銷虛假營銷費的方式,將手續費提到金XX個人賬户,由向XX在存款手續費明細表上簽字確認後,金XX從其個人賬户提取現金支付給向XX。2010年9月至2014年3月,XXX除正常給付利息之外,還額外支付拆遷辦手續費30多萬元。

27、黑河市人民檢察院檢驗鑑定文書,證明2010年9月至2014年3月,嫩江縣農村XXX支付給嫩江縣拆遷辦存款手續費346,541.55元。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嫩江縣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被告人王XX作為嫩江縣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構成單位受賄罪;被告單位嫩江縣農村信用合作XX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事業單位財物,被告人肖XX作為嫩江縣農村信用合作XX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對單位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嫩江縣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被告人王XX犯單位受賄罪;被告單位嫩江縣農村信用合作XX、被告人肖XX犯對單位行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XX、肖XX到案後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願認罪,可依法從輕處罰;二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小、尚未給國家造成損失,可免予刑事處罰。對於被告人王XX、肖XX辯護人構成自首的辯護觀點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採納,對於其他辯護觀點本院予以採納。據此,根據被告人王XX、肖XX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嫩江縣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700,000.00元(已繳納)。

二、被告人王XX犯單位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三、被告單位嫩江縣農村信用合作XX犯對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700,000.00元(已繳納)。

四、被告人肖XX犯對單位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蔡XX

審判員孟X

審判員吳萍

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潘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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