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接受單位辭退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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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不接受單位辭退怎麼處理?
員工不接受單位辭退單位的處理辦法,需要結合實際情形確定。
1、若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管職員是否同意都可以直接將其辭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若單位的辭退行為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規定支付賠償金。
二、單位辭退員工的具體流程是什麼?
解除勞動關係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1)由解除決定人(單位主管、勞動者)遞交解除申請書;
(2)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並報主管審批;
(3)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並交回工具設備等;
(4)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5)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
(6)給職工辦理黨、團、工會組織關係和檔案等轉移手續;
(7)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單和公積金轉移手續等事項;
(8)給職工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職員在收到單位的辭退通知時,首先可以依法判斷單位的辭退行為是否違法,若屬於違法行為,則可以直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不願意履行合同的,則需要依法支付勞動賠償金。對於單位辭退行為違法,但是又不願意賠償的情形,職員可以選擇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