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法條及司法解釋如何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7W

根據行為人的情節程度處以刑罰,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進行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法條及司法解釋如何規定?

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童工一般不滿16週歲。法律明確禁止企業僱傭童工(從事體育等特招工種的除外)。並由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和處罰管理職能:以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進行處罰,在該處罰力度上再責令限期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監護人,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處10000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由民政部門撤銷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嚴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追究相關刑事法律責任。

但是法律並未禁止使用未成年工,而且還以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保障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僱傭童工是違法的,用人單位會被罰款,嚴重的會被吊銷營業執照。涉嫌犯罪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進行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行為人的“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僱用多名童工或多次非法僱用童工亦或長時間非法僱用童工從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勞動;還指因從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勞動造成嚴重後果,影響未滿16週歲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發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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