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仲裁期限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5W

一、經濟糾紛仲裁期限規定是什麼?

經濟糾紛仲裁期限規定是什麼?

需要在組庭的最晚六個月之內給出判決書。作出裁決的期限,仲裁庭應當在組庭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裁決書。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員會主任認為確有正當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長該期限。仲裁庭應當自組庭之日起4個月(不包括鑑定期間)內作出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提請上一級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二、不屬於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受理範圍的有哪些?

1、集資糾紛案件,包括機關、企事業單位內部為生產、經營、建房而向職工集資引發的糾紛案件以及未經依法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亂集資活動而引發的糾紛案件。

2、以“買賣”形式進行的非法“傳銷”活動而引起的糾紛案件。

3、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決定、體制變動而引起的房地產糾紛案件。

4、因企業改制或者企業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現的企業整體拖欠職工工資而引發的糾紛案件以及因勞動制度改革而出現的職工下崗糾紛案件。

5、政府及其所屬主管部門進行企業國有資產調整、計劃劃轉過程中的糾紛案件;因企業改制過程中違反民主議定原則或者因企業改制而引起的職工安置糾紛案件等。

6、村民因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問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糾紛案件,但是直接支付給個人,未經集體經濟組織安排發生的糾紛案除外。

7、政府部門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作出處理決定生效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另一當事人以民事侵權訴訟的案件。

8、地方政府根據農業產業化政策及規模經濟的發展要求,大規模解除農業承包合同而發生的糾紛案件。

9、在合作化時期入社而參加裁縫社、鐵器社、理髮店、馬車隊等小集體經濟組織的職工要求分割該集體經濟組織積累的財產而發生的糾紛案件。

10、當事人申請破產但提交的申請企業破產材料不齊備,職工安置不落實的案件。

11、當事人申請破產但提交的申請企業破產材料不齊備,職工安置不落實的案件。

12、因操縱投價、內幕交易等證券違法行為而引起的證券侵權糾紛案件,但是因虛假陳述已經有關機關行政處罰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的,受害人提起侵權的案件除外。

13、葬墳糾紛案件包括因爭墳地爭風水等引發的各種糾紛案件。

14、用人單位不繳、欠繳或者少繳職工社會保險費的案件。

15、國有企業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進行改制的案件。

16、涉及軍產房的糾紛案件。

17、因企業產權制度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而引起的職工下崗、買斷工齡、內退、整體拖欠工資等糾紛;但用人單位未進行企業產權制度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或改制結束後以下崗、買斷工齡等名義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8、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為房改房買賣、住房補貼給付等執行國家房改政策問題發生的糾紛。

19、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為住房公積金的繳納發生的糾紛。

20、涉及城鎮企業繳納基本養老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的爭議,如用人單位已經整體參加社會統籌保險的,無論勞動者起訴用人單位還是社會保險機構。人民法院均不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用人單位在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時降低職工工資標準,導致職工退休以後不能足額領取保險金,退休職工與原用人單位之間因追索不足部分的養老金、醫療費等引起的爭議;

(2)用人單位未納入社會統籌保險的事實勞動關係的職工與用人單位為繳納社會保險費發生的爭議。

21、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因職稱、職級、職務、考核考評等產生的爭議。

22、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因技術入股、知識產權的權屬以及利益分配等產生的爭議。

23、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因承包問題產生的爭議。

24、其他不應受理的案件等。

經濟糾紛仲裁期限規定必須要在組庭的最晚六個月之內給出最終的仲裁結果,但是如果案件的情節比較複雜而且涉及的人員比較多的不能在六個月之內給出最終判決結果的,可以通過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方式進行適當的延長審理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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