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規定的什麼是經濟糾紛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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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上規定的什麼是經濟糾紛仲裁?

法律上規定的什麼是經濟糾紛仲裁?

經濟仲裁是指仲裁機構應當事人的申請,對他們在經濟交往中發生的經濟爭論,依照一定的規則和法律作出裁決。經濟糾紛可以仲裁。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的方法。經濟仲裁的受案範圍十分廣泛。《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申請仲裁。

仲裁時效期間應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在仲裁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權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權利人提出要求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的行為可構成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得以重新計算。

二、經濟仲裁時間是多久?

(一)仲裁庭應當在組庭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裁決書。

(二)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員會主任認為確有正當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長該期限。

裁決作出期限:仲裁庭應當自組庭之日起4個月(不包括鑑定期間)內作出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提請仲裁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法律並沒有規定開庭的時間,因此只要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通知當事人,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至六個月內結束仲裁就是符合程序的。一般來説,在立案之後的一至三個月內就會開庭,大家注意留意仲裁庭下發的通知即可。

三、經濟仲裁與勞動仲裁的區別有哪些?

(一)仲裁範圍上,勞動仲裁解決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經濟仲裁解決的是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不包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糾紛以及非平等主體間的行政爭議糾紛。

(二)管轄範圍方面,勞動仲裁實行屬地管轄原則,當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時,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經濟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制度,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三)與訴訟的關係上,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序,勞動爭議糾紛不經仲裁程序,不得向法院起訴,否則法院會裁定不予受理;經濟仲裁則採取自願原則,實行或訴或裁的規則,在仲裁協議合法有效存在之前提下,法院不得受理。

在經濟交往中出現糾紛申請的仲裁屬於經濟仲裁,經濟仲裁裁決的時間是六個月,從仲裁庭組成之日開始計算,六個月內要下達裁決書,若是案情特殊,證據不充分,無法在規定時間內作出仲裁裁決的,報仲裁機構負責人的批准,可以適當的延長仲裁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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