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應該列支工資還是福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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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應該列支工資還是福利費?

一、加班費應該列支工資還是福利費?

加班費算工資,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以及標準是什麼

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

根據各地規定和相關司法實踐,就加班費計算的事務操作,總結如下幾點:

(1)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加班費計算基數作出約定,約定的標準原則上應為員工每月的規定工資收入,在實行結構工資制的企業,應包扣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對於獎金和津貼、補貼等福利,可以約定不納入加班費計算基數。

(2)用人單位直接約定以基本工資或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的,將不會得到支持。

(3)如果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均未對加班費計算基數和勞動者工資標準作出約定,北京、廣東等地傾向於以勞動者本人正常工資時間所獲得的全部應得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包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福利。上海、浙江等地傾向於以上全部應得工資70%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加班費需要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計算,並且如果加班費是屬於工資的範圍,用人單位需要在和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相應的加班費,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兩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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