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計件工資入加班費還是薪資?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W

一、加班計件工資入加班費還是薪資?

加班計件工資入加班費還是薪資?

計件工作狀態只是工資報酬方式的改變,並不改變工作時間的標準。按照我國相關勞動法律的規定,我國實行每週40小時工作制,超過40小時的勞動就應該屬於加班。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情況下,是否要向勞動者發放加班工資,是以勞動者是否完成了勞動定額為準,而不是以標準工作時間為準。如果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了8小時仍沒有完成勞動定額的,即使超過部分的工作時間也不能計算加班費,但是如果勞動者在8小時以內就完成了勞動定額的,即使沒有超過8小時,在勞動定額以外的就應當計算加班費。

二、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是什麼?

1、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

3、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同時,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綜上所述,有些單位實行計件工資制度,員工在規定時間內上班幹活,多勞多得,當然,超過法定期限加班的,超額完成任務,應當算加班,不能按照薪酬對待。算加班工資,根據計件工資的標準,週末按照雙倍計算,法定節假日則執行三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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