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發放的加班費是算工資還是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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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發放的加班費是算工資還是福利?

用人單位發放的加班費是算工資還是福利?

加班工資不是入福利費,而是入工資裏面,福利費是屬於勞動者沒有利用勞動力而給予的補貼;對於加班費是屬於勞動者付出了勞動力而應該要給予的報酬,這兩種是屬於完全不同的性質。

工作加班時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補助是屬於工資福利的組成部分,應該計入勞動者的工資總額當中。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一般情況下,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二、用人單位可以強行安排加班的情形有哪些?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節假日加班,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標準支付加班費作為經濟補償,費用通常情況下按照日常工資的三倍標準,並且從法律角度講加班費屬於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具備一定的強制支付性,而並非用人單位自主權下發放的員工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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