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是否應該給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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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班是否應該給加班工資?

加班是否應該給加班工資?

加班是應該給加班工資,畢竟對於勞動者這個方面來説的話,他是已經為此而付出了一定的勞動力,所以此時給他一定的加班工資的發放是正常的,當然不同的時間段的加班工資發放的標準也是存在着很大的差異的,週末是兩倍工資。週六週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補休的,支付不得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加班計算方式

1、包工時

包工時方式是用人單位每月固定支付員工極限加班費的方式,法定極限加班工時36小時/月,其超出部分不計算其內(註明: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則不再另算)。用人單位採用包工時方式是由於工作量使工作時長不可控因素而所致,以此保證工作項目的完成進度,通常員工加班工時都會不低於法定加班工時。

2、非包工時

非包工時方式是用人單位每月依照員工實際加班工時支付加班費的方式,法定極限加班工時36小時/月,其超出部分不計算其內。用人單位採用包工時方式是由於工作量使工作時長可控因素所致,通常員工加班工時不高於法定極限加班工時36小時/月。

日常生活當中,很多的勞動者在一些工廠或者説是企業內部工作的時候,工作的強度都是非常大的,而且有的時候甚至節假日都需要進行加班,當然這種加班並不可能是無償的,通常情況下需要根據平時的工資來進行一個加班費用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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