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傷人事故扣車什麼時候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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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人傷事故扣車什麼時候提出來?

交通傷人事故扣車什麼時候提出來?

如果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鑑定的,交警會在現場調查結束後三日內委託鑑定機構對車輛進行技術鑑定,鑑定完成時間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需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鑑定結論出來後,交警會在二日內將報告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後有三天的時間決定是否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如果需要重新鑑定,交警會安排重新鑑定,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

如果不需要重新鑑定,鑑定結論就生效確定,在確定之後的五日內,交警就會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

在不需要延長鑑定時間和重新鑑定的情況下,一般來説扣車時間大約就在二十八日左右,需要注意是這裏説的日只是工作日,需要排除週末和法定節假日。

擴展資料:

交通事故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的行駛途中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下列要素: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於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為的。是指發生事態是由於事故當事者(肇事者)的過錯或者意外行為所致。如果是由於人無法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均不屬於交通事故;

(6)必須有損害後果的發生。損害後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後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7)當事人心理狀態是過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當事人心理狀態處於故意,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發生交通事故之後,警方肯定會把相關肇事車輛進行扣押。因為扣車是交警部門對事故的相關調查程序。當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達之後那麼得到受害者的簽字結案之後,就可以領取車輛了。如果對方拒絕簽字或者向法院要求保全的話那就由雙方進行相關協商進行結案才能提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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