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不立案條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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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我們難免會碰到一些危害到自身權益的事情,這時我們可以通過向公安機關報警,尋求他們的幫助,公安機關可以通過立案偵查,維護我們的權益。但是,我國《刑法》卻規定,公安機關對於一些事件不予立案,很多人對此產生疑惑。那麼,刑事訴訟法不立案條款有哪些?今天本站小編將來為大家解答這個問題。

刑事訴訟法不立案條款有哪些?

一、刑事訴訟法不立案條款有哪些?

立案的條件是指決定立案所必須具備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決定是否正確的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這一規定説明,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着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這裏所指“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後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並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2)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二、報警後公安機關不立案怎麼辦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時,應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又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由此可見,在我國,控告人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救濟途徑主要由兩種,一是向原決定機關申請複議,二是向人民檢察院提起立案監督。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通過本站小編的解答,相信大家已經瞭解到我國《刑法》對於立案條件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立案的前提是該事件必須符合《刑法》規定的立案條件,如果不符合,將依法不予以立案。而作為公民,如果報案後公安機關不予以立案,應詢問不立案的原因,如果得不到合理的解釋,可以通過向有關部門反映,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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