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立案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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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的立案條件有哪些?

民事訴訟的立案條件有哪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起訴的實質要件是】

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名詞解釋】

1、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和其他權益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與之發生了權利、義務爭議。

2、明確的被告”指的是原告起訴的相對方應該是明白、確切、具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如果沒有被告或被告不明確,就不能起訴和送達。當然被告下落不明不屬於沒有明確的被告。

3、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請求內容其內涵外延應當明確、具體,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什麼、支持什麼、反對什麼應當清楚、明白、具體,不能模稜兩可、含混不清。即必須向法院説明案件事實和證據事實及其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而提起的訴訟,應當屬於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範圍。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是指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地域、級別、專屬管轄的規定,應屬該院管轄。

二、行政訴訟立案條件

1、起訴狀符合規定的格式,內容完整,數量符合規定(每增加一名被告,增加一份);

2、原告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具有訴訟行為能力,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訴訟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及代理權限明確(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提起訴訟的近親屬為原告,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3、有明確的被告;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已經依法申請複議;

5、起訴應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範圍;

6、受訴人民法院應有管轄權;

7、未超過法定起訴期限。

執行案件

1、申請執行書、移送執行書符合格式,內容完整;

2、法律文書已經生效且有給付內容和履行行為的義務;

3、對具體行政行為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和起訴;

4、申請執行人是法律文書的權利人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執行人是法律文書確定負有義務的人(公民死亡的,可由其繼承人申請執行;數個繼承人提出申請執行的,應由繼承人之間先對繼承份額協商,並將協商結果書面報告人民法院。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行政機關終止,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行政機關可以申請執行

5、被執行的目標明確

6、執行申請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7、屬於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的範圍;

8、本院具有管轄權;

9、有關的法律手續齊全。

民事訴訟法的頒佈給人民生活帶來安全的保障,使得人民在行使正當權利有法可依,同樣也約束人民的行為準則。具備民事訴訟的立案條件是民事訴訟案受理的前提。因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而提起的訴訟,應當屬於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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