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交通傷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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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交通傷是什麼樣的

法律上交通傷是什麼樣的

交通事故損傷指由交通事故引起的、與 交通工具有關的人身傷亡。按交通運輸方式 可分為道路交通事故損傷、鐵路交通事故損傷、航空交通事故損傷、船舶交通事故損傷,其中,法醫學實踐中最常見的是道路交 通事故損傷。

交通事故指各類交通運輸工具的駕駛人員、行人、乘坐人員以及其他在各種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各類交通法規、規章的行為、過失而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事件。按交通運輸方式可分為道路交通事故、鐵路交通事故、航空交通事故、船舶交通事故。廣義的交通事故還包含交通意外,指各類交通運輸工具在交通活動中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為重傷的鑑定提供科學依據和統一標準。

第二條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

損傷程度包括損傷當時原發生病變、與損傷有直接聯繫的併發症,以及損傷引起的後遺症。

鑑定時,應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及其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鑑定損傷程度的鑑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委託、聘請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鑑定時,鑑定人有權瞭解與損傷有關的案情、調閲案卷和病歷、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鑑定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保守案件祕密。

第五條損傷程度的鑑定,應當在判決前完成。

第二章 肢體殘廢

第六條肢體殘廢是指由各種致傷因素致使肢體缺失或者肢體雖然完整但已喪失功能。

第七條肢體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過指間關節;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或者兩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三)缺失任何兩指及其相連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餘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兩足缺失五個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交通事故的受傷需要自己的積極的踐行有關的條例,如果自己的受傷情況較為嚴重,有關的當事人需要積極的進行鑑定,這樣自己的事情處理才會有着現實的意義,不過在生活中,有關的事情解決的難度是較大的,但是最為重要的是自己的情況需要在法律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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