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待遇中交通費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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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待遇中交通費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工傷待遇中交通費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工傷待遇中交通費的法律規定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的規定: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依法到統等地區以外醫院就醫的,可以報銷相應的交通費用和食宿費用。

二、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項目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項目: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項目: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

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

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三、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第一條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授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第三條 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確定。

如果員工在工作期間受傷認定為工傷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其中就包含了治療期間產生的交通費用,員工所在的單位需要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進行交通費的報銷。其他的賠償以及金額的確定需要按照傷者的傷情以及實際的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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