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財產損失的評估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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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財產損失的評估注意事項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對財產損失賠償之前要進行財產評估,交通事故=財產損失的評估注意事項有哪些?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鑑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沒有關於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的要求。

所以,交通事故處理中“財產損失評估”不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之一。

二、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的權利人和義務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四款規定:“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該條規定明確了交通事故中“財產損失評估”是當事人的權利,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有“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的義務。

三、評估的時限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三款規定:“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但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章第四節“檢驗、鑑定”中,對於財產損失評估的時限沒有明確要求。

四、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的發起人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二款規定:“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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