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享有什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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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享有什麼權利

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不僅包括了受害的一方,還有肇事的一方。當事人站在自己的立場上,對事故的處理態度不同,需要注意的問題不同。但在享有的權利上面,其實都是差不多的。那到底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享有什麼權利呢?現在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享有什麼權利

公安交管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時,交通事故當事人享有哪些權利?

公安交通事故管理部門處理事故中,事故當事人的權利包括: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交通警察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表明執法身份,告知被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當事人發送聯繫卡。聯繫卡載明交通警察姓名、辦公地址、聯繫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同時,交通警察還應具有處理事故的相應資質。

2、有權申請工作人員迴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①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②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③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檢驗、鑑定人員需要回避的,由本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二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3、有權看現場圖,對不當和有誤之處有權要求更正。當事人應當認真對照現場情況看現場圖,如有證據證明現場圖中有誤時,有權要求更正圖中的錯誤,因為現場圖是現場狀況的忠實記錄,是事故處理的重要證據,關係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

當事人認為現場圖無誤時,有在現場圖上簽字的義務,這表明當事人對現場圖所示現場狀況的認可。

4、對檢驗、鑑定不服的,有權申請重新檢驗、鑑定或者自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

5、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應當事人、證人要求保密的內容外,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後,可以查閲、複製、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複製的證據材料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

6、事故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有申訴和申請複議的權利。

7、事故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自己的正當權益時,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二、處理交通事故需注意什麼

1、出事後立即報警,以固定證據,分清責任。

2、及時申請法院對事故車輛進行財產保全,以防肇事者提車後轉移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扣留的事故車輛在檢驗、鑑定完成後五日內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也就是説,車輛不可能長久存放在存車場,一但交警檢驗、鑑定完成後,五日內肇事者就可提車。

3、在交警調解時,不要輕易簽定比法定數額低很多的調解書。一旦肇事者不支付調解書上確定的數額,起訴時就只能按調解書上確定的數額索賠,不能再按法定數額要求。

4、若在訴訟中,依法賠償的數額較大,而肇事者不願賠償或事故車輛的價值不足以支付,應及時申請法院對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的保險金進行財產保全。

在實際處理事故的時候可以依法享有一定的權利,而在行使這些權利的時候也需要小心注意,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範圍行使。而要是有人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這樣的行為也是不被法律所容忍的,此時需要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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