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交通事故死亡補償金由哪些項目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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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交通事故死亡補償金由哪些項目組成?

一、寧夏交通事故死亡補償金由哪些項目組成?

寧夏交通事故死亡補償金由喪葬費、死亡補助費、醫療費分等項目組成,具體的情形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處理流程

1、報案

事故發生後,事故各方車輛應停在原地,保留好事故現場,並立即向保險公司和交警部門報案;如有人員傷亡,應立即送往醫院,除非事發地段比較荒涼或者無車經過,儘量不挪動事故車。

2、現場處理和調查

交警部門到現場後,會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係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詢問當事人、證人並製作詢問筆錄;現場不具備製作詢問筆錄條件的,可以通過錄音、錄像記錄詢問過程;其他調查工作。並暫扣事故車輛、當事司機《駕駛證》和事故車輛《行駛證》。一般情況下,交警處理的事故,保險公司查勘人員無需再到現場查勘。

3、檢驗、鑑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4、認定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道路事故認定書應當在製作後三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不服事故責任認定的,可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內申請複核。

5、索賠

當事人可以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於交通事故發生後,一方存活,另一方死亡的情形,並非是所有存活的一方都需要承擔支付民事賠償的責任,若是在交警認定責任之後,確定交通事故是死者故意造成的,此時存活的一方就沒與支付賠償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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