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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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時效是多久

很多交通事故都會因為賠償問題而發生糾紛,此時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但需要注意時效問題。那麼大家知道交通事故賠償時效是多久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交通事故賠償時效是多久

(一)交通事故發生之日。這是實踐中最為常用的規則。很多人認為侵權糾紛案件“訴訟時效自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依據乃是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6條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

通常情況下,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是當場受傷,所以大多數人認為訴訟時效期間應該自事故發生之日起算。但這個計算規則存在三個不足:即要受到上文提到的交管部門工作程序、受害人治療時間和侵權人及賠償義務人下落不明等情形的制約.

《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6條又規定“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這也從另一方面説明“以事故發生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期間不盡合理。

(二)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實踐中也有人主張以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算時效期間,理由是:既然事故認定書是起訴的前提條件,事故認定書的送達表明公安機關就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處理已經結束,接下來進入當事人私力救濟的階段,當事人可以申請交管部門調解,可以自行協商,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決。

不過該規則同樣也會受到交管部門工作程序和當事人治療時間的制約。此外,有的當事人在交管部門達成調解協議,但到期後義務人不履行協議;有的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沒有報警,而是選擇了私下協商,但最終又未能達成協議。

由於事故未經交管部門處理,交管部門未出具事故認定書。以上兩種情形下,訴訟時效期間顯然都無法從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

(三)受害人治療終結之日。

治療終結是一個醫學概念,在臨牀醫學上一般認為損傷後病理變化經臨牀治療後得到完全和部分恢復並維持穩定的時期算是治療終結。針對每一個具體的損傷,什麼情形、什麼時間屬於治療終結,醫學上並沒有具體的規定,而法律上就更無此類規定了。

因此,以治療終結之日起算時效期間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現實生活中有的以出院之日作為治療終結之日,有的以康復之日作為治療終結之日,有的以傷殘評定之日作為治療終結之日。這樣一來,法院就很難認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原因是受害人主觀上不積極主張權利,還是客觀上不能主張權利。

二、交通事故賠償訴訟的費用

(一)傷殘鑑定費。交給鑑定單位,大約1000元,一般是由受害者先墊付,法院判決後由被告承擔;

(二)訴訟費。

1、不超過要求賠償金額的2.5%計算。以賠償標的額100萬為例,訴訟費為14500元。訴訟費一般也是由受害者先墊付,法院判決後由被告承擔;

2、保全費。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3、執行費。執行費用一般不需預交。根據實際申請執行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三)律師費。一般分階段收取(一審、二審、執行),由當事人與律師所協商確定,分先付費與後付費,區別在於:先付費要比後付費的費用相對要少一些,但也意味着賠多賠少、什麼時間拿到賠償款都與律師無關了。以賠償標的額100萬為例,先付費為5%,後付費為15%左右,後付費最高不超過30%。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訴訟時效自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但如果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通常情況下交通事故賠償的時效都是為一年,但是具體的起訴時間可能有所不同。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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