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勞動合同補償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5W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未籤勞動合同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

未勞動合同補償標準是什麼?

1、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存在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存在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其意義在於自“視為”訂立之日起到勞動者退休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只存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而不再有終止的問題。

3、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即喪失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員工的權利。

倘若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員工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而如果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無效,也就不能以這一條為由辭退員工,帶來的用工風險顯而易見。

4、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不易得到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的條款;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只要雙方有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就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公司可以隨時將勞動者辭退,而如果是用人單位,不積極主動地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一個月之內就算是違法,如果長達一年都沒有簽訂,那麼就是做和勞動者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且還應該給勞動者發放二倍的工資作為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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